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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舞双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6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921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张舞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沧州市瑞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冀JQ6877东风牌货车。 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00元,由被告张舞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