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龙茜(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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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4-12-24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献民初字第0162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献执字第0004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龙茜(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世新材料款、租赁费15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被告龙茜(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8840元,汇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6002010400065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