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解美娇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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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03 | |
| 执行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河民初字第0059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河执恢字第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谢美娇返还原告吕建伟彩礼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95元,由原告吕建伟负担38元,被告谢美娇负担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