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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威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8-12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民二初字第45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新执字第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威、胡永辉偿还原告河北金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0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被告陈威、胡永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