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歆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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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17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邯县民初字第31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邯县执字第0038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索安芳分期偿还原告耿社红借款:2013年4月24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3年5月31日前再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3年6月21日前给付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剩余的利息及违约金357500元。二、被告赵歆铎和被告邯郸市峰峰宝兴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和全部的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