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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韩永生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1-20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14900元、利息97120.6元及诉后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韩永生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766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