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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魏学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30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148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魏学莹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雷欠款3000元,以后被告魏学莹每月给付原告张雷1500元,至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止。 二、如被告魏学莹未按上述期限给付,原告张雷可随时向被告魏学莹主张全部欠款,并由被告魏学莹给付原告张雷滞纳金10000元。 三、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