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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金生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04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玉民初字第162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金生与被告王伟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欣颖随被告王伟共同生活,原告张金生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张欣颖2012年度抚养费1400元;自2013年1月起,原告张金生于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前,分别给付张欣颖抚养费1200元,至张欣颖18周岁止。 三、被告王伟的婚前财产: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具一套,沙发一部,春秋椅一套,饮水机一台归原告张金生所有(已履行),原告张金生一次性给付被告王伟财产折价款4000元(已清)。 四、原告张金生的婚前财产戒指一枚、婚后财产耳钉一对归被告王伟所有。(已履行) 五、原告张金生自2012年5月起,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日可探望张欣颖,被告王伟有协助的义务。 六、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金生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