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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垚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3-16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南执字第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军借款34000元。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