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垚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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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3-16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14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军借款34000元。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