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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孙春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29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春华、王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代立梅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第三人王杰不承担责任。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孙春华、王红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