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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中园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7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185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继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16194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被告赵中园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赵继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