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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潘一朋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3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玉民初字第1172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潘一朋给付原告张淑清工程款241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付)。被告潘一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潘一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