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殷浩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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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11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344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151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浩伟给付原告马宏借款本息71250元,此款分25次给付,每月给付2850元,第一次给付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前,以后类推;被告殷浩伟给付原告马宏信用卡透支款项5万元及7000元(含利息和手续费),此款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以上约定的款项,被告如有任何一笔逾期给付,原告可就被告未付部分申请全部执行。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被告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