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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巩勇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13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西执字第00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巩勇红、王日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武建格借款本金17256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胡振国、被告邯郸市庚辰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巩勇红、王日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