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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德武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6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280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武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银石商贸有限公司轮胎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李德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