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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郑斯东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6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玉民初字第89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斯东偿还原告张春良借款3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原告张春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郑斯东负担,于本调解协议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