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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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2-21 | |
| 执行法院 | 内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内执字第27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邯郸市峰峰煜隆白灰加工有限公司货款46.50449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276元,减半收取4 138元,由被告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