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海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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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20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200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峰、孟庆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甄文亮借款61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5日开始计算,3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开始计算,40000元借款的利息偿自2015年4月27日开始计算,20000元借款的利息偿自2015年5月4日开始计算)。 二、本案其他之诉不予追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峰、孟庆儒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