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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伟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12-05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运民初字第38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运执字第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伟偿还原告赵金柱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1月7日起开始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宝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270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