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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聂连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25
执行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字第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闫晶晶、聂红 连连带赔偿原告借款、利息、违约金共计296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