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袁冬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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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139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191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袁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元,由被告袁冬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