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徐建存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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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70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建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曾明钩机工时费1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徐建存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日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