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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佘明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09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魏民初字第108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魏执字第00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佘明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3359.03元(已支付347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