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志云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8-07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7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云、孙同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镀锌费19823元及利息263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