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建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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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06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初字第0195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195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会哲、陈建弟偿还原告扈博涛借款568464元; 二、驳回原告扈博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14360元,二被告负担6640元。保全费98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