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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宋立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5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6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变更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宋立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巧玲鉴定费2886.8元”为“宋立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巧玲其他损失11990.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