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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光伟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01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芳和被告赵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0元(诉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光伟、朱立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光伟和被告朱立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庆芳和被告赵胜霞追偿。本案受理费1225元,保全费590元,由被告孟庆芳、赵胜霞负担,被告王光伟、朱立丽负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