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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司仁晓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3
执行法院 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3执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赵巧山放弃要求被告杨爱平对所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 二、双方确认被告司仁晓借原告赵巧山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三、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司仁晓每月偿还原告赵巧山5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司仁晓每月偿还原告赵巧山75000元至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日; 四、如果被告司仁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的权利;如果被告司仁晓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五、其他一切皆清,互不再究; 六、案件受理费24608元,减半收费123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04元,由被告司仁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