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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许建宇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民初字第71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五字第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爱明误工费32 242.83元、护理费1 014.71、交通费1 000元,合计34 257.54元。 二、被告许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石爱明医疗费13 08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34 257.17元,合计47 597.39元的70%为33 318.1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石爱明医疗费13 08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34 257.17元,合计47 597.39元的30%为10 000元。 四、被告张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石爱明医疗费13 08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34 257.17元,合计47 597.39元的30%为14 279.22元,扣除中国人民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