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崔庆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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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17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年西执字第0091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崔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秀艳借款本金20万元、原告崔淑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期限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550元,由被告崔庆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