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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5-05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故民二初字第155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故执字第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借款121.8万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故城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芳、费怀顺、张荣风、高信成、朱文雪、武志财、张文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被告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故城泽腾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张子坡、胡玉芳、费怀顺、张荣风、高信成、朱雪文、武志财、张文英共同负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