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辛集市辛盛漂染厂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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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2-22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辛民初字第01607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辛执字第0076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集市辛盛漂染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占肖借款206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6.6‰计算); 二、被告段忠友对辛集市辛盛漂染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辛集市辛盛漂染厂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