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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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6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009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17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考虑当前市场状况及现在被告生产效益,对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100万元工程款同意减免30万元,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调解之日起15日内,即2015年12月8日前给付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35万元。 二、如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给付义务,则视为全部款项提前到期,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未给付款项。 案件受理费17 112元,减半收取8 556元,由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