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7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0294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104执5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飞彪借款本金人民币251629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应飞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原告应飞彪负担6284元,被告石家庄龙立达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波共同负担28916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