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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邢台县汛腾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10-28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邢民初字第0018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邢执字第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县汛腾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蔡长军各项款项共计107.04602万元。 二、驳回原告蔡长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5元,由被告邢台县汛腾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