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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房兆会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8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廊安民初字第161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1002执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天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昆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6月8日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廊坊市天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昆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房兆会、王洪云、廊坊市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昌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玉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廊坊市天昌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