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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金秋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5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隆民初字第0308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5执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东伟偿还原告刘志强借款100 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0 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给付。被告何立群、张金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刘东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