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金秋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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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初字第0308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5执23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东伟偿还原告刘志强借款100 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0 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给付。被告何立群、张金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刘东伟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