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胡玉超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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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08 | |
| 执行法院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藁民初字第0200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藁执字第0051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学玉、胡玉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租赁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告谷学玉、胡玉超按每年1728斤小麦、1728斤玉米赔偿原告损失,自2013年9月25日始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何傻小、被告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1元,由被告谷学玉、胡玉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