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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魏鸿志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08
执行法院 围场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围执字第00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魏鸿志向原告邢利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8682.07元的60%,即人民币47269.20元,原告邢利民承担经济损失78682.07 元的40%,即人民币31472.80元。 二、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魏鸿志承担60%即780.00元,原告邢利民自行承担40%,即5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