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魏鸿志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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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7-08 | |
| 执行法院 | 围场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围执字第00882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魏鸿志向原告邢利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8682.07元的60%,即人民币47269.20元,原告邢利民承担经济损失78682.07 元的40%,即人民币31472.80元。 二、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魏鸿志承担60%即780.00元,原告邢利民自行承担40%,即520.00元 。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