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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石家庄卓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30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南执字第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卓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金贵支付工程款133755元及利息9747.60元以及2014年10月3日后的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元,由被告石家庄卓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