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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08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351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倪建宏配件加工费1984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55元,由被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倪建宏配件加工费1984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