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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临城县锦旺选矿厂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09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民二初字第34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临执字第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石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如果被告岳石红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将处理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被告临城县锦旺选矿厂、任丰芹对500 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400元,由被告临城县锦旺选矿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