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海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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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9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邯县民初字第16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421执11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海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俊玲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