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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海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9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邯县民初字第16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421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海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俊玲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