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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15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西执字第00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任俊岭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