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魏孟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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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邢开民初字第88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91执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江芹借款19,81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至10月份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魏孟强、霍书兰、霍珍玉对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借原告上述款项中的16,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2月至10月份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55,641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魏孟强、霍书兰、霍珍玉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