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振甫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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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4-14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17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何博、袁宁偿还原告赵洪军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洪军对被告杨福良、王云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何博、袁宁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