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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振甫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14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何博、袁宁偿还原告赵洪军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洪军对被告杨福良、王云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何博、袁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