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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国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23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宁执字第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给付原告梁聪波借款本金124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7日至还清之日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国光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