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出台《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并随文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指标体系施行两年多来,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2019年底,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政策解读稿中明确税务总局将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今年以来,我们在系统总结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成效和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公告》予以重新发布。
二、修订内容
(一)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
合并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指标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使该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
(二)0301纳税人评价
将委托人评价由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调整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相应调整对应分值;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由原来默认一般(5分)调整为默认基本满意(10分)。
(三)0402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 (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30%),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对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扣分。
(四)0403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通过积分方式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为报送专项业务的协议信息存在违反与委托人订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情形的,可留存备查。
(五)0501业务结构
考虑当前涉税服务业务创新发展趋势,在计算分类业务占比时适当体现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两项业务的重要性,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收入×50%+其他涉税服务收入×50%)/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分。
(六)0502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
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10分,修改前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需达到全省平均值的2倍才能得满分,修改后只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达到全省平均值即可得满分。
(七)0901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情况
将指标分值由10分增加到20分;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20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修改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达到全省平均值即可得满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