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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通知
专栏省内政策
来源:信用河南   |  发布时间: 2018-12-17

济信办〔2016〕10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6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济政办〔2016〕61号)等文件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就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一)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正、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三)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申请工商注册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

(三)申请司法诉讼、行政仲裁、司法公正、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

(四)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书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行业组织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信用公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情况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承诺还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分类监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扶持政策。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五)以其他方式应用。

六、建立信用承诺责任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联络员是本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责任人;负责组织信用承诺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和应用;

(二)自愿原则。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准入前的前置条件;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加强督导。市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单位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内容,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2016年9月5日

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