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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江阁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潢〕文综罚字〔202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阳江阁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EQ5NE05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处罚事由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类别为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舞蹈主播,从事网络表演签约、组织运营等演出经纪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4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554242220J 数据来源单位 潢川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26MB0Q230703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江阁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应当给予信阳江阁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没有违法所得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信阳江阁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类别为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舞蹈主播,从事网络表演签约、组织运营等演出经纪经营活动,无演出器材,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其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轻微,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整。
备注